“3.15”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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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3 16:36:25 阅读:58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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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来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组织于1983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二、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1960年由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当时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现己迁至英国的伦敦。这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促进对产品比较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有关消费者运动的情况;出版刊物,开展消费教育;组织各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研讨会;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说话,协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该组织现有成员涉及到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15个消费者组织。 三、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于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记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都会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中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全记录 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王府井东风市场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这是中国大陆首次庆祝消费者自己的节日。这次进行了半天的活动,是中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旨的“3.15活动在中国大地的开篇。 从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给每年的“3.15”活动赋予了主题: 1997年主题“讲诚信.反欺诈”;1998年主题:“为了农村消费者”;1999年主题:“安全健康消费”*2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理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悄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所指的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 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产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服务则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可供潜在的消费者利用 的任何种类的服务。可以看出,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 个方面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只要是法律允许外均属该法保护,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 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则不属该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则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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